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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貼日期
2015-05-11 00:00:00.0
 
主題
日本將成為第一個與我國相互承認專利寄存效力之國家
 
內容大綱
我國不是布達佩斯條約之締約國,專利法第27條要求生物材料應寄存於「國內」之寄存機構方符合寄存要求。生物材料已寄存於布達佩斯條約之國際寄存機構者,申請我國專利時仍應在我國寄存機構寄存。例外情形規定於專利法第27條第5項,若有其他國家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寄存效力,於該國所指定其國內之寄存機構所核發之寄存證明,則為我國專利專責機關所承認。日本將成為第一個與我國相互承認寄存效力之國家。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(以下簡稱智慧局)自83年起依據專利法等規定,公告指定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(以下簡稱食品所)為專利生物材料之國內寄存機構。智慧局於103 年 05 月 22 日並確認食品所符合布達佩斯條約第6條第2項之要件。食品所符合布達佩斯條約國際寄存機構要件之認可,促成亞東關係協會與日本交流協會於103度11月20日就臺灣與日本專利生物材料寄存相互承認簽署合作備忘錄(以下簡稱備忘錄),透過我國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間相互合作(以下簡稱本合作),減輕跨國申請專利之申請人重複寄存的負擔。
智慧局於備忘錄簽署後,接續將公布「臺日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作業要點」,並經智慧局與日本特許廳確認完成相關準備作業後,發布開始實施日期。未來我國或日本之專利生物材料寄存人可在我國或日本擇一寄存,即可在二國申請專利,而不必在二國重複寄存,增加專利申請之便利並降低相關成本。

參考資料:
1.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、財團法人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,專利生物材料寄存說明手冊,第42頁,102年9月。
2.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,智法字第10318600620號函,103年05月21日。
3.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,臺日將實施專利程序上生物材料寄存相互合作計畫,103年11月20日發布新聞稿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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